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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篇)
如何申请泰国食品FDA认证(一):食品进口
根据《食品法》B.E.2522(1979)第15条,食品进口商必须获得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许可,该条款规定“任何人未经当局的许可,不得进口食品进行销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应按照部级规章所规定的规则、程序或条件进行。
此外,“进口商”必须是在泰国拥有营业地点的、持有商业注册证书的自然人或法人。进口销售的食品必须在FDA允许的范围内。“进口商”必须准备有关产品质量的文件或证据,以及相当于或不低于GMP386(针对某些新鲜蔬菜或水果)或GMP420(针对所有食品)的食品生产体系标准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一、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
食品进口商必须持有商业登记证书,并按照规定标准为进口食品准备进口场所和储存场所。食品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如下:
- 在数字政府发展机构网站(https://accounts.egov.go.th/)申请OPENID帐户,并提交文件,注册使用食品系统的帐户,连同公共手册中指定的文件。并在以下地址提交文件和证据:如果注册营业地点在曼谷,须前往食品药品管理局8号楼4楼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如果注册营业地点在另一省,须与省公共卫生办公室联系确认;
- 通过电子提交系统提交食品进口处所牌照申请,以及公众手册所指明的文件及证据;
- 从系统中支付申请费并跟踪申请状态。如果FDA官员要求进一步解释或提供信息,请在规定期限内向FDA官员提供解释和信息。
- 在许可证获得批准后支付许可证费用,并获得《进口或订购食品进入泰国许可证》(表格Orr.7)。
二、进口食品的程序
(一)第一类
进口销售食品的程序(如食品需要显示食品序列号),如果食品需要显示食品序列号,即特别受控食品、具有质量或标准要求的食品、具有标签要求的食品以及适用食品序列号的一般食品,进口程序如下:
- 申请食品进口许可证,并通过电子提交系统提交产品许可证申请。当该产品已获发牌后,你会收到该食品序号,作为该进口商已获食品药品管理局准许进口该产品的证据;
- 查看以U1开头的产品证书编号。通过进出口检验信息系统提交使用该系统的请求,附上相关证据,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出口检验司。
- 通过海关部门的NationalSigle窗口(LSW)注册每张发票(LPI)用户帐户。通过国家单一窗口(NSW)使用LPI的用户必须是已经根据(2)提出使用进出口检验信息系统的申请人。
(二)第二类
进口销售食品的程序(如食品不需要显示食品序列号),一般食品,如植物和植物产品、动物和动物产品、源自植物的提取物/合成物质,用作原料、营养物质、面粉和面粉产品、用于烹饪而不是即食的产品、调味料和调味品、糖和香料,无需申请FDA食品编号均可进口。不过,经营者必须在“虚拟号码系统(VirtualNumberSystem)”中输入详细信息,按照以下步骤记录被许可进口的一般销售食品的信息:
- 通过电子提交系统向泰国申请进口或订购食品的许可证;
- 提交申请开立帐户以使用虚拟号码系统,并附上相关证据,提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司;
- 在网站https://privus.fda.moph.go.th/使用OpenID登录虚拟号码系统,输入要进口的一般食品的详细信息;
- 查看以U1开头的产品证书编号。通过进出口检验信息系统提交使用该系统的请求,附上相关证据,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出口检验司;
- 通过海关部门的NationalSigle窗口(LSW)注册每张发票(LPI)用户帐户。通过国家单一窗口(NSW)使用LPI的用户必须是已经根据(4)提出使用进出口检验信息系统的申请人。
(三)第三类
食品生产原料程序,为方便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进口用于食品生产的原料,经营者进口原料时,可以不经注册或者不申请食品编号。相反,经营者必须按照以下步骤将详细信息输入虚拟号码系统,以记录被许可的原材料:
- 提交申请开立帐户以使用虚拟号码系统,并附上相关证据,并将其提交给3号楼5楼518室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食品司;
- 在网站上使用OpenID登录虚拟号码系统,将原材料的详细信息输入系统(使用该原料的食品已经注册并已获得该产品的食品序列号);
- 查看以U1开头的产品证书号通过“进出口检验信息系统”,向6号楼5楼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进出口检验科提交使用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
- 通过海关部门的国家单一窗口(NSW)注册每个发票许可证(LPI)用户帐户。通过国家单一窗口(NSW)的LPI用户必须是已经在(3)中提交了使用进出口检验信息系统的申请的人。
(四)第四类
在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表格Orr.2)(食品生产场所被归类为工厂的),食品生产场所数量证明(表格Sorbor.1/1)(食品生产场所未归类为工厂)或泰国进口或订购食品许可证(表格Orr.7),并且有销售特别控制食品,有质量或标准要求的食品,有标签要求的食品以及需要显示食品序列号的一般食品,可按以下程序通过电子提交系统提交电子申请:
- 向官方提交注册帐户的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如果食品生产/进口场所在曼谷,请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号楼4楼的一站式服务中心(OSSC)提交申请;如果食品生产/进口处所在其他省份,请与生产/进口处所所在省份的省公共卫生办公室(PPHO)联系;
- 在产品许可证申请中输入信息,并通过电子提交系统提交证据和其他相关文件;
- 从系统中支付申请费并跟踪申请状态。如果FDA官员要求进一步的解释或信息,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FDA官员提供解释和信息;
- 申请食物配方注册证明书(表格18)获批后,须缴付有关费用(只适用于进口或食物生产处所被列为特别管制食物工厂)。
三、进口处所与食物储存处所的要求
申请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建进口场所和食品储存场所:
(一)进口处所
- 该处所必须是位于适合用作食品进口处所的地点的永久性建筑物;
- 营业场所的地址必须与商业登记证据上的地址一致,并能在营业期间定期接受检查;
- 场所必须安全卫生。
(二)食品储存处所
食品储存建筑物的位置必须具备以下特点:
- 建筑物必须在适宜的地方,不会使所储存的食品受到周围环境的污染;
- 建筑物结构必须安全、清洁、卫生,并在建筑物内设有专门用于食品储存的区域或房间,如果建筑物包括住宅区,则食品储存场所必须与住宅区明显分开;
- 食品储藏室或区域必须清洁,并配备清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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