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C泰国法律知识分享
(企业篇)
泰国《民商法典》中有关有限公司设立的规范
近年来,国内企业出海到泰国投资越来越火爆。对于国内投资者而言,海外投资除了充分的商业考量外,合规性问题也是投资人需要务必重视的,以此实现法律层面的风险控制。为了更好地为国内投资人在泰国投资保驾护航,我所将进行泰国法律解读系列,助力在泰投资事半功倍。
泰国《民商法典》共六编,分别为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第三编特别合同、第四编财产法、第五编家庭法与第六编继承法。而有关公司设立的规范主要规定在《民商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二章。同时,2022年泰国针对《民商法典》出台了《民商法典修订法》,进一步减轻了公司合规负担,以期促进投资创业。本文就为大家介绍在泰国《民商法典》及其修订法中有关有限公司设立的相关规范。
一、出资形式
根据《民商法典》第1119条,股份的出资可采取货币或公司所需的服务或财产的形式,但非货币出资须通过股东大会或者特别决议,确定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分配的全部或部分实收股份。
二、出资期限
根据《民商法典》第1110条,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须在公司注册前,付清至少25%的认购股份。
三、出资比例
根据《民商法典》第1104条及第1110条,公司注册前,需要实际缴纳认购金额的25%。
四、发起人与股东要求
根据《民商法典》第1097条规定,
1.人数要求:不低于两人;
2.资格要求:(a)可以为公司或自然人;(b)无国籍限制;
3.设立公司需要有两个自然人作为发起人; 每个发起人都必须在公司注册后立即成为公司的初始股东之一,并在公司注册时至少持有一股股份(此处是1股而非1%的股份)。
五、董事会/董事
根据《民商法典》第1144条规定,
1.董事人数要求:至少1位。如多位,应区分为授权签字董事(相当于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可一位或多位)与普通董事;
2.资格限制:(a)须为年满20周岁的自然人;(b)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不得是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d)无国籍限制;
3. 任期要求:每年股东大会须重选1/3的董事,可连选连任。
五、泰国《民商法典》与《民商法典修订法》中的变化对比
新法 | 旧法 | |
发起人人数 | 不少于2人 | 不少于3人 |
股东数量 | 不少于2个 | 不少于3个 |
董事会会议 | 可以电子通讯方式召开 | 无规定 |
股东大会的召集 | 无需在报纸公告(除非发行了无记名股票) | 要求登报并邮寄会议通知 |
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 | 至少2个股东(或其代理人),并且合计持有至少25%的股权 | 出席股东应合计持有至少25%的股权 |
因股东数量不足而解散 | 股东数量不足两个时,法院可判令公司解散 | 股东数量不足三个时,法院可判令公司解散 |
公司合并的方式 | 新增“吸收合并”,即两家或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家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注销 | 规定了“新设合并”,即两家或以上公司合并形成一家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公司都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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