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投资准则
GDC Golden Circle Firm Co., Ltd.— Professional and trustworthy
1. 为了提高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竞争力,申请享受投资优惠权益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1 产品附加值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20%,而农业和食品加工、电子和电子组件产业、金属切割 行业附加值则 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10%。
1.2 必须拥有先进的生产工艺。
1.3 必须使用新机器,如使用国外进口旧机器,则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一般情况
生产场地搬迁情况
其他情况
2. 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 (不含土地资金和流动资金)
的项目, 自规定投产营业之日起两年内, 必须 取得 ISO 9000 或者 ISO 14000 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其它同等的国际标准认证,否则将被削减免企业 所得税期限一 年。.
3. 对环境质量影响的预防。
3.1 对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 必须具备足够且有效的预防措施以减少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 投资委 将对其设厂地点和治污方式进行特别审核。
3.2 任何项目或者扩大投资部分的项目行业类别和投资规模必须提交环境评估报告的,则必须遵照环境保护 法或国务院的有关决议执行。
3.3 地点设在罗勇府内的项目, 必须按投资委于 2011 年 5 月 2 日签署的关于罗勇府地区工业投资促进政策 第 Por 1/2554 号公告规定执行。
4. 最低投资资金和项目可行性。
4.1 项目的最低投资资金不少于一百万泰铢 (不包括土地资金和流动资金),除非在本公告附件给予享受投资 优惠权益的行业类别中有特别注明的除外。至于以知识为主导的投资服务项目, 其最低投资资金则以员 工每年最低的工资为基准,并在新的投资促进政策后附的投资促进行业类别中作了特别注明。
4.2 新投资的项目, 贷款债务和注册资金比例不超过三比一, 对于扩大投资的项目, 则视实际情 况合理性而定。
4.3 投资资金 (不包括土地资金和流动资金) 超过 20 亿泰铢以上的项目, 必须按投资委要求递交可行性研究 报告。
外商持股条例
对于申请享受投资促进优惠权益的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对外资持股比例做出如下规定 :
1. 投资于 1999 年《外籍人士经商法》中所列第一类行业的项目企业,其泰籍人士的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注册资本的51%。
2. 投资于 1999 年《外籍人士经商法》中所列第二类和第三类行业的项目企业,允许外资持股比例占 多数或者外商独资,有其他法律界定的情况除外。
3. 在具有适当理由的情况下,投资促进委员会可针对申请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项目企业的持股比例做 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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