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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Nominee(代持)全面解析:51/49并不等于安全——从法律规则、执法逻辑到企业合规应对
作者:GDC    发布于:2026-08-25 16:36:18

近年来,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和投资者进入泰国市场。与此同时,泰国政府对外国人通过泰国人“代持股权”、规避《外商经营法》(Foreign Business Act,以下简称“FBA”)限制的调查明显加强。尤其是2025年以来,泰国商业发展厅(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 DBD)、警方、税务等部门持续开展联合调查,并通过风险筛选、现场调查以及股东和资金来源核查等方式识别可能存在的代持安排。

因此,今天代持已经不再只是一个“泰国人51%、外国人49%”的股权比例问题,监管部门更关注背后的实际出资、经营安排、控制关系和经济利益归属。

一、什么是 Nominee?为什么“51/49”不等于安全

Nominee在中文语境中通常译为“代持”、“名义股东”或者“挂名股东”。FBA 本身并未对Nominee作一个独立的一般性定义,而是通过第36条规定特定的禁止行为。本文所讨论的 Nominee,专指为了使外国人规避或违反 FBA,而由泰国人或非外国法人代为持股、协助经营或参与相关经营安排的情形。

泰国 FBA 第36条所规制的典型情形包括:泰国人或不属于“外国人”的法人,为帮助外国人规避或违反FBA而代外国人持有股份、参与经营或提供协助。因此,不能简单理解为:“外国人持股49%就是代持”,也不能反过来理解为“外国人持股49%就绝对不是代持”。

是否存在代持风险,需要结合登记结构背后的真实出资、股东权益、经营安排及控制关系。这些因素可能成为监管部门判断是否存在为规避 FBA 而实施代持安排的重要事实依据。

实践中,很多外国投资者进入泰国市场后,会发现部分业务受到 FBA 限制。根据 FBA 的基本制度,外国投资者可能需要申请Foreign Business License(FBL),或者基于BOI、IEAT、国际条约等法定权利取得相应的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FBC),或适用其他许可、豁免。部分企业因此采用“泰国股东51% + 外国股东49%”的结构,但该比例本身并不当然违法;关键在于泰国股东是否真实出资、实际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并享有股东权益。如果51%的泰国股份实际上只是替外国投资者名义持有,并用于规避FBA限制,仍可能产生违法代持风险。


二、如何判断代持?不要只看股权比例

过去很多投资者的理解是:“49%外国人 + 51%泰国人 = 合法”,但这种理解并不准确。DBD在2025年年度报告明确显示,其针对代持的调查并不是简单检查股权比例,而是对高风险行业进行风险筛选,要求董事及股东作出正式说明并提交相关资料。

根据DBD 2025年度报告,当年度代持风险筛查重点覆盖以下六类业务:

1. 旅游及相关业务;

2. 土地交易及房地产;

3. 电子商务、物流及仓储;

4. 酒店及度假村;

5. 农业相关业务;

6. 一般建筑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六类并非固定或封闭的执法清单。进入2026年后,泰国政府进一步加强跨部门联合执法及公司登记阶段的资金来源审查,因此其他存在外国投资、异常股权结构或资金来源疑点的行业同样可能进入监管范围。

DBD年度报告显示,在相关风险筛选后,共有777家企业要求董事和股东进行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401家未发现可疑特征,118家未按要求提供说明或材料,6家出现可能涉及代持的特征,另有252家属于无法联系、停止经营等其他情况。

这些数据说明,DBD的调查并非只看注册文件上的51/49,而是结合企业登记资料、资金来源和实际经营事实进行风险判断。

同时,代持调查已明显呈现跨部门协作趋势。除DBD负责企业登记及FBA监管外,警方、税务机关、土地部门、AMLO等机构也可能根据案件性质参与资料交叉核查,调查范围可能进一步延伸至资金来源、税务数据、土地持有及实际经营情况。

 

三、调查代持,最核心的是看五个方面:业务准入、出资、风险承担、控

制和经济利益归属

企业进行代持风险判断时,不应只纠结“49%还是51%”,而应先确认业务准入,再核查出资、风险承担、控制安排和经济利益归属。

1. 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是否受到FBA 限制?

这是法律分析的起点。应先判断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是否属于FBA限制范围,以及外国投资者是否已经取得FBL、FBC或其他合法经营依据。

2. 泰国股东是否真实出资?

监管核查通常会进一步关注银行流水、资金来源、实际付款人及完整的资金流转路径。如果泰国股东的投资款实际上来源于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借款、转账或第三方代付,还需要判断该融资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实际偿还义务,以及泰国股东是否真正承担投资风险。

3. 泰国股东是否实际承担投资风险并享有股东权益?

真实投资人通常会承担与其投资相对应的经济风险,并实际享有股息、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益。如果泰国股东名义上持有多数股份,却未实际承担相应投资损失风险,相关股东收益又实际由外国投资者取得,则这些事实组合可能成为进一步核查代持安排的重要线索。

4. 谁实际控制公司?

监管调查可能更关注谁任命董事、谁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和合同、谁决定银行账户权限、谁决定供应商和客户、谁决定员工招聘和解雇、谁决定利润分配以及其他重大经营事项。如果公司重大经营事项长期实际由外国投资者决定,而泰国多数股东仅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身份,则该情况应结合出资来源、股东协议、经济利益归属及其他事实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规避FBA的代持安排。

5. 谁最终享受经济利益?

如果公司通过缺乏真实商业实质、定价明显异常或无法提供合理履约依据的管理费、咨询费、关联交易、特许权使用费等安排,将大部分经济利益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监管部门可能进一步核查相关交易的商业实质及经济利益归属。

企业进行自查时,可以围绕上述五个方面重点核查股东出资证明、银行流水、股东及借款协议、董事决议、银行账户权限、分红记录及关联交易等资料。


四、代持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FBA第36条,如果泰国人或者不属于外国人的法人帮助外国人经营受限制业务、协助外国人规避FBA、与外国人共同经营但表面上表现为泰国人的独立业务,或者代外国人持有公司股份,可能面临最高3年监禁,或者10万至100万泰铢罚款,或者并处。

法院还应命令停止协助、停止共同经营,或者停止持股或合伙关系。外国人如果允许泰国人或有关主体实施第36条所规定的行为,也可能承担第36条项下的相应责任。因此,代持并不是仅由泰国名义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外国实际经营者同样可能面临相应风险。

另一方面,FBA 第37条规定,外国人违反第6条、第7条或第8条从事经营活动的,可能面临最高3年监禁,或者10万至100万泰铢罚款,或者并处;法院还应命令停止相关经营、停止企业活动或者终止相关持股或合伙关系。

如果违反法院作出的停止命令,在持续违反期间,每日还可能被处以10,000至50,000泰铢罚款。

此外,如果调查进一步发现企业同时存在土地持有、税务申报、关联交易、外国人工作许可或移民身份等方面的违法情形,还可能引发相应主管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及责任。因此,代持案件的实际风险往往并不限于FBA本身。


五、企业最常见的三个误区

误区一:外国人持股不超过49%就一定安全

错误。49%只是股权比例,如果剩余51%的泰国股份实际上只是替外国投资者名义持有,并用于规避FBA限制,仍可能产生违法代持风险。

误区二:有资金来源声明、借款协议或泰国股东签字,就能证明结构合法

不能。文件本身不能改变真实交易关系。即使存在借款协议,也仍需判断借款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实际偿还义务,以及泰国股东是否真正承担投资风险;如果文件与银行流水、出资来源、股东权益及实际控制事实明显不一致,仍可能被进一步核查。

误区三:公司有真实业务、一直没有被调查,就说明不存在代持

不一定。公司可以有真实员工、真实客户和真实收入,同时仍可能存在违法代持;反之,“暂时未被调查”也不能证明结构本身合法。最终仍应结合FBA适用、出资来源、股东权益、控制安排和经济利益归属综合判断。

 

六、企业如何进行代持风险尽职调查?

对于存在外国投资的泰国企业,尤其是采取泰国股东多数持股结构的企业,建议至少进行一次系统性的 Nominee Risk Due Diligence(代持风险尽职调查)。

核心可以围绕以下十个问题展开:

股权: 谁实际持有和享有公司股份?

资金: 每一名股东的投资资金从哪里来?

付款: 注册资本最终由谁实际支付?

借款: 是否存在外国股东直接或间接向泰国股东提供投资资金?

受益: 公司利润和其他经济利益最终流向谁?

控制: 谁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

董事: 谁任命董事,谁实际控制公司的签字权?

银行: 谁实际掌握和控制公司的银行账户?

经营: 谁实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业务: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属于 FBA 限制范围?


如果上述问题中有多个事项无法合理解释,就不应继续简单依赖:“我们是51/49的股权结构,所以没有问题。”而应该进一步从法律、资金、税务、经营和实际控制层面进行专项审查。


七、如果企业已经存在疑似代持,应该怎么办?

发现疑似代持风险后,最不应采取的方式,是为了掩盖既有事实而倒签协议、虚构借款、伪造或补造资金流水,或者要求股东签署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声明,试图将原有结构“包装得更真实”。这种处理方式不仅不能消除历史事实,反而可能产生新的虚假文件或证据风险。

更合理的处理顺序应当是:

第一步:立即停止扩大风险。 不继续新增代持股东,不制造虚假借款、虚假合同、虚假资金流水或者虚假经营资料。

第二步:开展事实调查。 将历史股权、出资资金、银行流水、股东协议、借款协议、分红记录、董事决议及关联交易完整梳理,先确认真实情况。

第三步:判断公司的实际业务是否受到FBA限制。如果属于限制业务,应进一步分析能否申请FBL,或者基于BOI、IEAT、国际条约等法定依据取得FBC,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定许可、豁免或调整业务模式的可能。

第四步:评估是否需要调整股权和控制结构。 如果泰国股东事实上并非真实投资人,应当在专业法律意见下研究合法重组方案,而不是继续维持形式上的51/49。

第五步:处理历史合规问题。 如果已经存在涉嫌违法经营,应当由泰国执业律师结合具体事实进一步判断是否已经涉及刑事责任、是否适合主动纠正,以及是否同时涉及税务、土地、移民、Work Permit或其他政府调查风险。


八、最安全的思路不是“怎么做得像泰国公司”,而是“怎么让外国人合法经营”

如果外国投资者确实需要控制并经营泰国企业,首先应研究如何依法取得相应的外资经营资格,而不是先设计一个“看起来像51%泰国人”的股权结构。对于受FBA限制的业务,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申请FBL,或者基于BOI、IEAT、国际条约等法定依据取得FBC,以及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许可或豁免。

DBD 2025年度报告也显示,泰国并不是简单禁止外国投资,而是在 FBA 体系下同时建立了外国企业许可和认证机制。2025年共有1,078家外国经营者获得相关许可或证书,其中包括依据 FBA 第17条取得 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的企业,以及依据BOI等其他法律取得相应证书的企业。换句话说:泰国真正打击的是通过虚假泰国股东或者其他安排绕开外资准入限制的外国经营活动,而不是外国投资本身。

因此,中国企业进入泰国市场时,更合理的顺序应当是:先判断业务,再判断准入;先确定合法路径,再设计股权结构;最后才进行公司注册和实际经营。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八个步骤推进:


结语:真正的问题不是“51/49”,而是经营结构是否真实、合法

近年来,泰国针对代持的监管执法明显加强。除登记股权外,监管部门也更加重视实际出资、资金来源、经营安排、控制关系及经济利益归属等事实。

因此,“51%泰国人、49%外国人”只能说明股权比例,并不能当然证明公司合规。对于受FBA限制的业务,外国投资者应优先研究FBL、FBC、BOI、IEAT、国际条约或其他合法经营路径,并确保股权、资金、公司治理和经济利益安排与真实商业事实一致。合规的核心,不是把企业“做得像泰国公司”,而是让外国投资依法、透明地落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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